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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官方金沙登录留学生管理办法
2018-08-30 15:38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9170官方金沙登录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

(一)对遵守校纪校规、品行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二)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 警告;2. 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出入境及证照管理

第八条   为规范留学生的各类证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九条  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或学校公共利益、破坏社会或学校公共秩序;尊重当地居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留学生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中国就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批准,自谋职业的留学生,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第十一条   临时住宿登记

经中国其他城市口岸入境的留学生,自到校后24小时内必须向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护照、通行证、台胞证),并按规定上报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居留许可管理

(一)留学生报到后,须及时与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办理居留许可期限:要求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办理完毕。

(二)持X签证的留学生,须到漯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学习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办理长期居留许可;学习时间半年以内的,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如因个人原因未办理居留许可者,将受到公安局的处罚。

(三)持F签证、在华停留时间为15-180天的留学生,如果学习期限半年以内、学习期间也不出境,不必变更签证,不用办理临时居留许可;如果学习期限半年以内、学习期间可能出境,应变更签证,办理临时居留许可(不包括F多次出入境的签证)。学习期限半年以上的留学生,必须变更签证,办理居留许可。

(四)办理居留许可手续须交验本人护照;JW202表或JW201表;由郑州市卫生检疫局出具的体检验证证明书(学习时间半年以内的留学生不需要健康证明);学校专用介绍信;2寸白色背景的护照照片(48*33mm)2张。

(五)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可集中免费为留学生在漯河代为办理居留许可,但办理居留许可的收费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六)在我校留学期间,留学生的居留许可延期、变更住址或就读学校等,须在居留许可到期前提前1个月(30天)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到漯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因未提前1个月申请办理居留许可延期而造成居留许可超期及非法滞留的责任由留学生本人承担(超期罚款500元/天)。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的费用由留学生本人自理。

(七)留学生丢失护照、居留许可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办公室反映,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漯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有关补办手续。外国人护照、居留许可遗失除了应当及时向漯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告外,还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办理声明作废,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办理居留许可需进行健康检查

(一)检查当日必须空腹;

(二)携带护照,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

(三)检查所需费用自理。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符合中国国家卫生检疫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应立即回国、出境。如患有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出境、回国,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为公安机关现行的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与今后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颁布的出入境管理规定为准。

本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中国政府相关规定对留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健康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不健康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它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疾病的留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  对患有其它疾病的新生,经国家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一个月内出境、回国,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复查或确认,符合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无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缴清注册费、学费、住宿费、住宿押金、保险费等费用,由本人到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办理居留许可;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说明情况。未缴纳上述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和延长签证。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十九条 我校留学生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根据教育类别,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有专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有进修生。

(一)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

专科:学习期限3年,修满学分,取得毕业证书;

(二)非学历教育类别及实施要求:

 进修生:进修生一般研修期限一般为1年(可以视情况适当延长)。普通进修生按规定进修我校专科生课程或进修汉语,学习期满后取得进修证书。

第二十条  留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学习。

留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等都要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所在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河南省及学校的有关涉外规定。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若留学生希望获得更好的成绩,可以申请重修,成绩按最高分数记入成绩册,不另外计算学分,评奖、评优按第一次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可申请缓考,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缓考成绩按正常期末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由该课程的任课教师提供,记入总成绩。留学生无故旷考,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另行付费。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照《9170官方金沙登录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每学年考试(查)不合格的课程占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50%以上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八条  凡重修、缓考的留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参加课程考核。

第四节 考 勤

第二十九条  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留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节假日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留学生外出离开漯河市区(含节假日时间),须提前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去向、返校时间及联系电话,未经许可擅自外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因故需请假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直接到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二)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假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老师审核签字后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请病假一周以上,须由辅导员老师签字后报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审核签字;无医院诊断书或病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留学生请事假,按以下程序审批:

(1)请假三天以内,由留学生辅导员审核签字;请假三天以上,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2)请假单须加盖所在院公章,请假单存根及相关材料存各所在专业学院备查。

(5)学生病假超过两个月以上,应向学校、学校教务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如恢复健康,凭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可以复学。休学期满,尚未康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6)学生一学期的出勤率低于80%者,学校有权拒发其学习证明;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且未申请停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对重、急病者需有校医院证明,病假应严格控制。

第三十三条 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留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课时计。对旷课者除进行教育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每学期注册后,视其旷课数量,给予旷课者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5学时或擅自外出一至三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26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四至七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5学时或擅自外出八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56至7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71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注销居留许可。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基础上延长一年。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提倡留学生学习期间结婚。留学生结婚后妊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生活的可予休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留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留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留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专业学院、教务部门和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未按学分制要求完成学年最低学分的,或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占学年应修读课程总学分的70%以上者;

(二)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二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疾病和其它不在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内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二周或一学期内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已退学的留学生,应当在漯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离境。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四十条 留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查后,可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其他未它事宜,参照9170官方金沙登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教育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留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专为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允许、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的各种社团。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提供场所,严禁在非宗教场所进行传教及其它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对留学生纪律要求及其他方面的管理参照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一节 留学生公寓管理

为保障留学生公寓的安全和广大留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 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宿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公寓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留学生不得私自换房和强占房间,所住房间不得转让、转租。留学生两人住一间标准间,因特殊原因需一人住单间的,应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调整,单间收费标准为600元/月。

第五十条 入住留学生公寓的留学生每人在交押金后分发房门钥匙(房卡)一把,严禁私自配钥匙或转借他人,如钥匙(房卡)丢失或损坏,应到服务台重新申请,并缴纳工本费。留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退房时交还钥匙。

十一条 已结束学业的毕业留学生,应在学校假期正式开始之前退房离校(假期开始日期以学校校历公布为准),对超期滞留公寓者将按临时客人住房标准收费。

十二条 当留学生办理完退房手续,结清房费后,室内遗留物品,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处置。

第五十三条 遵守留学生公寓的相关会客规定,会客人员主动到公寓服务台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会客人员须在晚上10:00前离开公寓。晚上10:00后不允许在留学生公寓内会客,严禁留宿来访客人。

(一)来访者不得随意进入房间,会客原则上在留学生公寓大厅,由值班服务员通知被访者。

(二)确因学习需要,来访人员须征得被访问者室友同意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在留学生公寓服务台登记后方可进入留学生房间。

(三)会客时间为:下午2:00—晚上10:00。

(四)来访者在规定时间会客,晚上10:00以前须离开留学生公寓,否则管理员有权要求其离开,并通知学校保卫处。

(五)严禁来访者在留学生公寓房间内洗头、洗澡,违者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六)严禁来访者留宿,或有影响同屋正常学习、生活的行为,被同屋投诉,经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实,管理人员有权限制其访客进入留学生房间,违者将被取消留学生公寓住宿资格。

(七)来访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校纪校规及留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

(八) 严禁来访者以会客为由,使用留学生公寓内厨房、洗衣房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四条 留学生手机、计算机、现金、存折、磁卡及其它贵重物品必须妥善保管,离开公寓和睡觉时必须锁好房门,以防财物被盗。公寓内禁止从事经商或其他推销活动。

第五十五条 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严禁破坏公寓公共设施及住宿房间内家具、电器;公寓内设施不准随意乱动和损坏;设施发生损坏,要及时向服务台报修。使用公用厨房的微波炉、电磁炉或洗衣机时,当电器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离人,电器用完后,须及时关闭电源。严禁将公共厨房内的电器厨具带回寝室使用,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留学生本人蓄意损坏或使用不当,造成公寓内部设施损坏,留学生应自觉赔偿和接受相应处罚。

第五十六条 校方和公寓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房间时,留学生应给予配合。

第五十七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公寓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在留学生公寓居住的留学生应在晚上10点30分前返回寝室,否则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在前台进行登记,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对每天晚归的留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当月晚归次数达2次,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次将取消校内住宿资格。拒绝登记或虚假登记者将于次日经核实后取消住宿资格。

第五十九条 提倡文明住宿,增强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赔偿损失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向走廊、水槽、拖把池、公共厕所、房间马桶内倾倒各种垃圾杂物;

(二)在室内、外墙、过道及公共场所或其他物体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

(三)污染及损坏墙面;

(四)乱停放自行车或摩托车;

(五)随地吐痰和丢垃圾;

(六)在公寓内高声喧哗、嬉闹等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七)晚上10点30分未进入公寓;

(八)在公寓内开展各种聚会等活动;

(九)有损文明生活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 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者,没收相关物品、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章乱接电源、私拉电线或网线;

(二)在房间内使用电炉、电暖器、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三)在房间内使用煤(汽)油炉、酒精炉(灯)、液化气炉等;

(四)私自燃烧废弃物;

(五)损坏公用设施;

(六)饲养动物;

(七)其他不安全的用火用电行为。

第六十一条 凡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

(一)各种赌博行为;

(二)酗酒闹事;

(三)打架斗殴、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四)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

(五)观看和传播反动、淫秽物品;

(六)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

(七)传播宗教及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八)有辱他人宗教信仰的行为;

(九)卖淫、嫖娼行为;

(十)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医疗与保险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为保障留学生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来华学习期间需购买综合保险。未购买保险的留学生自行负担一切医疗费用,学校不承担任何其医疗费用。

第六十三条 留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缴纳该学年的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为保证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学校选定一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人身险保险公司,承办学校留学生的保险业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统一代收保险费并购买留学生保险,协助办理留学生出险时的理赔。


第七章 奖励

为吸引、帮助留学生来校学习和进行科学研究,鼓励留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树立良好的学风,制定相关奖励办法如下:

第六十六条 奖励对象

在我校全日制学习的来华留学生。

第六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对中国友好,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三)尊敬师长,团结互助;

(四)学习努力,成绩优秀,没有缺课和补考记录;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含80分)均可提出申请,根据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评奖。

第六十八条  奖学金设置类别

目前学校只有普通进修生类一类奖学金。

第六十九条 评选办法:每学年9月下旬留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及任课教师综合评审后公示,上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七十条 颁奖时间:每学年10月中旬评选,11月颁奖。

第七十一条 获奖留学生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第二年的评选资格。

第七十二条  奖励类别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如下:

每生奖励金额10000元/年,按照1000/月的标准发放,方法期限为十个月。

学校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七十三条  优秀留学生奖的评审内容

优秀留学生奖的评审以留学生总评分为依据进行排序。总评分的构成为基本分与外加分。

第七十四条  基本分为留学生的学年期末总成绩的平均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基本分以外可获外加分。

(一)获全国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2.5、2.0、1.5分;获校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1、0.8、0.5分;获学院(校区)级各种竞赛个人前三名者分别加0.3、0.2、0.1分。

(二)获国家级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3、2.5、2分;获省(部)级及其以上各种竞赛团体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2.5、2.0、1.5分;获校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1、0.8、0.5分;获院级各种团体竞赛前三名,其参与者分别加0.3、0.2、0.1分。

(三)受学院(校区)级通报表扬者加0.3分,受校级通报表扬者加0.5分。

(四)留学生干部(指班级及以上学生干部)工作任务完成好者加0.1-0.5分。

(五)通过HSK考试并取得证书,或获得更高一级证书者,加2分。

第七十六条  上报和审批

优秀留学生、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初评结果必须公示三天,经广泛征求意见后,方可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七条 申诉

学生对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处理意见(此为最终处理意见)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八章 违纪处分管理

第七十八条 处分违纪留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 给予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决定并行文,报学校备案。

(二) 给予留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书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由学校行文。

(三) 处分决定做出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留学生,并由留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拒绝签字的,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及以上)记录在案。

(四) 留校察看及以上的违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第七十九条  受过两次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十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经留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解除留校察看期,应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解除留学生留校察看期的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非考试舞弊原因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留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只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按结业生对待。

第八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不服从学校决定安排,无理取闹的。

第八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处理办法参照《9170官方金沙登录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九章 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为适应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形势,进一步推动我校来华留学工作,加强留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留学生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和漯河市教委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 勤工助学的性质

留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习的留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不影响其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在校内、校外参加一定量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获得相应报酬,补贴学习费用的相关活动。

第八十四条 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获得学籍的专科生、汉语进修生;

(二)在校各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三)已参加留学生综合人身保险;

第八十五条 勤工助学时间规定和范围

(一)在上课期间每周20小时以内;

(二)在规定假期内每天8小时之内;

(三)留学生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参与营业性演出或者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参加演出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

(四)勤工助学活动须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

第八十六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登记

(一)勤工助学须事前向学生工作办公室申请并登记,填写《9170官方金沙登录大学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报漯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市教委国际处备案。

(二)申请勤工助学的留学生在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与雇主签订的勤工助学协议(写明助学日期、内容、时间、报酬及报酬支付的日期)、护照、学生证、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复印件。

(三)参与勤工助学的留学生必须保留工作日期、时间、时数和领取报酬金额记录及相关文件,遵守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事故及纠纷处理

(一)留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涉外部门、公安局。

(二)雇主与留学生发生纠纷时,依据所签协议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劳动争议机构仲裁,学生工作办公室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语言帮助和政策咨询。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处理办法参照《9170官方金沙登录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对于留学生的违纪情况,学校有权通知留学生的父母,以及该生所在国家的大使馆或其它机构。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9170官方金沙登录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此前有关规定若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9170官方金沙登录留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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